24小时服务热线:
13366220038
Beijing Jing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010-6638-9810
新闻中心
噪声治理声学课堂
3.2港区内的码头作业区、泊位、库场区、辅助区等工作环境,按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执行。
3.3港外与港区相邻的城市各类功能区域,按GB3096执行。
4监测方法
4.1测点位置应选在户外离建筑物1M、高1.2M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如住宅、办公室的窗外)。
4.2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均按GB 322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宗辉、王 贤、郭秀兰、林观辉、洛本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研发、生产、设计
销售、制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