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1339-89  
  	(1989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0年1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港区内外居民和工作人员有一个安静的环境,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适用区域的划分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海港和内河港港区范围和江河两岸邻近地带受港口设施或交通工具辐射噪声影响的住宅、办公室、文教、医院等室外环境。   
  	本标准中的环境噪声是指影响人民日常生活、工作和睡眠的交通噪声(港区公路、铁路专线和船舶航运)、港区作业噪声、港内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公共噪声。  
  	2引用标准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222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和适用区域的划分   
  	3.1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效声级)列表如下:dB(A)  
  	 		 			|  				  					适用区域  				  			 |  			 				  					昼间  				  			 |  			 				  					夜间  				  			 |  		
 		 			|  				  					一类区域  				  			 |  			 				  					60  				  			 |  			 				  					50  				  			 |  		
 		 			|  				  					二类区域  				  			 |  			 				  					70  				  			 |  			 				  					60  				  			 |  		
 	 
  	3.1.1本标准值是指表中规定时间内所测等效声级的极限值。夜间偶然出现的突发噪声(如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A)。   
  	3.1.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生活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3.1.3“一类区域”是指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以及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下的江河两岸地区。  
  	3.1.4“二类区域”是指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上的江河两岸地区。   
  	3.1.5本标准中港口区域和江河两岸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