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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来源: | 作者:bjjsyhb-lls | 发布时间: 2018-03-02 | 4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15173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 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s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 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 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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