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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来源: | 作者:bjjsyhb-lls | 发布时间: 2018-03-02 | 4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距外窗 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 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边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 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 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 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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