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 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5.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85 和 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