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 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 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 4 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 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 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 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 dB(A)
6.测量结果评价
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7.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