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B.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
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
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B.3 普查监测法
B.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
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 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
每个测点测量 10min 的等效声级 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 10min 的等效声级 Leq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
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
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B.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
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
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
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