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应按照 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0、1、2、3、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
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
境功能区要求。
GB 3096-2008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
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GB 3096-200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A.1 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