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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声学课堂
第三十四条 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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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制作、施工